北京社保再出重磅政策,一二月缴费可退费

发布时间:2020-02-22 12:28:32
 

各参保单位:


为落实我市“将1月、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”的政策,结合目前社会保险费缴纳实际情况,现就参保单位办理已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(仅包括职工养老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,下同)退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
一、已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,确因实际需要,可申请退费。


参保单位可于2月17日至29日登录“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”(http://fuwu.rsj.beijing.gov.cn/csibiz/home/),选择 “我要申请退回缴费或申请延期至3月底”,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,提交退费申请。申请退费的参保单位,其2月份社会保险费将不再继续自动扣缴。


上述参保单位中,1月份已有办理退休、转移接续、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类业务的人员,此类人员1月份社会保险费不再办理退费,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险费退费可正常办理。


2月17日至21日申请退费的参保单位,已扣缴的1月份社会保险费将于2月底前退回参保单位银行账户。22日至29日申请退费的参保单位,已扣缴的1月份社会保险费将于3月份退回参保单位银行账户。


二、已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,也可选择不退费,只申请2月份社会保险费不再自动扣缴。


参保单位可于2月17日至29日登录“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”,选择“我要申请退回缴费或申请延期至3月底”,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,申请延期至3月底。提交申请后,其2月份社会保险费将不再继续自动扣缴。


三、已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,凡未按上述要求提出申请延期至3月底缴费的,其2月份社会保险费将按照原有流程继续自动扣缴。


四、未成功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,无需提交申请,其1月、2月社会保险费征收期自动延长至3月底。

 

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

2020年2月14日

对于北京的新政策网友们一片欢呼,认为延期缴费政策是重大利好。究竟社保延期缴纳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,是利还是是弊呢?企业要不要申请延期缴纳呢?


社保公积金延期缴费的相关配套事宜


对于延期缴费的相关配套事宜,HR们需要高度重视:


1、HR必须同时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医疗保障局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税务保持密切关注,尽可能五险一金平衡一体化。


社保公积金所涉及机关是不同部门,但在员工眼里五险一金是一体化的,要保持之间的平衡性,尤其避免出现几个险种正常缴费、另几个险种延缴的情况,险种对不齐会给账单对账带来很大麻烦。


2、延期几个月的费用累积到一起合并补交会给企业支付带来更大冲击,要提前跟财务沟通请款。


目前五险一金缴费延期政策本质上只是缓缴,并不是免缴;不是免除缴费义务,而是形成了一种债务,需要规定时限到期之后偿还。那么,延长期间几个月的费用将会累积到一起,在补办手续时合并缴纳。


这实际上会给企业支付带来更大冲击,HR一定要提前跟财务沟通请款。如果因为企业经营状况恶化、资金链出现风险,这些延期费用到时就可能形成无法按时偿付。

3、增员、缴费可以事后补办,裁员一定要及时,避免退费和追款。


社保基金缴费延期问题不大,但要是事后退费手续会相对复杂。因为裁员不及时,离职员工几乎无法追款而跟社保基金申请退费,需要经历严格的手续流程,非常繁琐。


4、延期缴费只是时间延迟而并非义务免除,如果这期间因HR离职或换人等原因后续忘记补办手续,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。


延期缴费期间,企业属于未及时或逾期的状况,员工医保卡账户不会正常如期划账,在医保生育看病时需提前垫付,等将来补办划账之后再手工报销补支。


如果在疫情解除后规定期间内(目前人社医保是要求三个月内)及时办理,那么待遇可补支,年限可连续。

但如果因HR离职或换人等原因后续忘记补办手续,那么企业仍然会负有社保欠费、滞纳金等后果,而员工也会变为事实上的断缴,直接影响到连续缴费个人权益记录。


由于目前社保连续缴费年限已经成为买车买房、子女入学等公共政策挂钩的关键性证明之一,确实影响很大,存在一定风险。